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研究、起草有关民政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制订全市民政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民政工作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基层民政组织建设。
2、组织全市救灾工作,调查、核查和上报灾情;发放救灾款物,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检查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和灾民生活,指导灾区生产自救;开展减灾活动。管理全市城乡社会救济,负责制订农村五保户供养和城乡社会困难户定期救济、临时补助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政策;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落实;负责农村贫困户的扶持工作;负责精减下放职工的管理工作和由民政代管的异地退休人员及遗属困难补助工作。
3、负责调查、督促、协调、指导全市革命老区建设工作和老区扶持工作;负责“三老”(即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人员管理工作。主管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承办伤残等级的评定、烈士称号的报批工作;负责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参战民兵、民工的伤亡抚恤工作;负责市“双拥”办的日常工作;负责市革命烈士陵园的管理工作。负责管理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体干部、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员、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4、组织实施社会福利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负责本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5、指导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进社区建设。
6、承办市政府交办的行政区划有关工作,负责镇、街道的设置、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镇、街道行政区域边界的勘界工作;承办镇、街道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向市政府提出仲载建议。主管地名管理工作,贯彻地名管理法规、规章,制订本市地名规划和计划;负责审批和审核由市直接管理的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负责城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标准地名资源的编辑和审定;负责地名档案管理和地名图、书、志的编纂工作。
7、贯彻执行社团管理法规、规章;负责全市社团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查处非法社团和社团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查处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8、对全市各类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协调本市有关部门关系,贯彻执行我市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落实,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市社全福利生产发展规划;负责落实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权益保障政策。
9、主管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工作。主管殡葬管理工作。负责社会福利彩票发行和福利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归口管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